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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轮试译已结束,感谢各位译者的参与。以下为参考试译稿,欢迎交流指正。
论名称
§ 1. 托马斯·霍布斯【7】说:“名称,是一个随意指定的词;它可作为标记,用以唤起我们旧有的想法;或作为符号,用以向他人宣说心中所想【8】。”将“名称”简单地定义为具有双重用途的词或词组——其一是令我们回忆起以前相似想法的标记,其二是令他人了解我们想法的符号——这看起来无懈可击。事实上,名称的作用远不止于此;但只要适得其位,无论其它什么用途,皆脱胎于此,也归因于此。
准确而言,名称所指的究竟是事物,还是我们对事物的观念?前者是常用的说法,后者是一些形而上学者的说法。这些形而上学者认为,他们的说法指出了一个重要的区别。杰出思想家霍布斯似乎赞成后一种观点。他继而说道:“然而我们看到,在所谓的言语中,有序排列的名称就是我们想法的符号,它们显然不是事物本身的符号;例如‘石头’一词,因为其发音应当是石头的符号,除此之外不能被理解为其它任何事物,所以听到这个声音的人就能领会到,发出这个声音的人想的是一块石头。”
如果名称所唤起的,或者传达给听者的,仅仅是想法而不是事物本身,那么形而上学者的观点倒也无可否认。然而,我们似乎也有充分理由坚持常用的说法,比如把“太阳”一词作为太阳的名称(事实上霍布斯在其它场合也是如此),而不是我们关于太阳的观念的名称。因为名称不仅能让听者领会我们所想,还能向他传达我们所信。于是,当我为了表达一个信念而用到一个名称时,这个名称就是一个与某事物本身有关的信念,而与我对该事物的观念无关。当我说:“日乃昼之因”,意思并不是“我对太阳的观念导致或激发了我对白昼的观念”;或者说“想到太阳我就想起白昼”。我的意思是某个名为“太阳”的自然事实出现了,导致了另一个名为“白昼”的自然事实;而在远因分析中,“太阳”这个自然事实融入到人的感受,而非融入到人的观念。当我们藉着使用某个词,试图令我们或我们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能被理解时,我们似乎应将该词视为某事物的“名称”;简而言之,我们应该将“名称”视为我们在使用某词时希望提供的信息。因此,本研究提到名称时,总是指代事物本身,而不仅仅是我们对事物的观念。
但现在问题来了:是哪些“事物”的名称?要回答这个问题,我们有必要对名称的不同类别加以考虑。